泰博章程

2019-09-26泰州博物馆

序 言

泰州市博物馆是一个以收藏历史文物为主的综合性博物馆,拥有各类藏品近万件,其中己经经过鉴定的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一千余件,文物藏品中,以古代书画、明代服饰、六朝青瓷等最有特色,在国内博物馆界有较大的影响。古代书画藏品尺幅大、保存好、名家多,明代服饰在国内保存较多,共有300余件,它们均来源于泰州历来出土的明代墓葬之中,代表了明代中晚期中下阶层的服饰风貌。陶瓷藏品从新石器时期到清末民初历代均有收藏,其中尤以六朝青瓷最有特色,数量众多,质量上乘,其中有两件一级文物。除此以外还有不少独具特色的藏品,如全世界唯一的一具较完整的雄性麋鹿化石、数百件明清故宫档案、漕运档案等等。2013年博物馆新馆在文化中心建成并对外开放。目前新馆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共分为五层,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其中地上一、二、三层为展厅,四层为办公区,地下一层为库房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为泰州市博物馆。

本馆住所为泰州市鼓楼南路297号

第三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开办资金为81.64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管理层

第八条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九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四)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职工

第十三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五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十七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十八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二十二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泰州市博物馆网站。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三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管理层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管理层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管理层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11日全馆大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