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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博物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泰州市博物馆。
第三条本馆住所:泰州市鼓楼南路297号。
第四条本馆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第五条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81.64万元。
第六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馆的宗旨: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激发公众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兴趣与热爱,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交流、保障公共文化权益,提高公众素质。
第九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和保管文化遗产和艺术精品;
(二)考古调查、勘探及可移动文物保护;
(三)文物及博物馆藏品的保护、修复、研究和陈列展示;
(四)历史文化、博物馆相关学科研究;
(五)文化交流与文物外展;
(六)公共文化服务、科普教育;
(七)文化产品开发与营销;
(八)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馆理事长;
(五)任免管理层主要成员;
(六)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馆运行情况;
(八)审核本章程草案及修改草案;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泰州市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并向举办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泰州市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11名,举办单位委派1人,相关部门委派4人,本馆管理层代表2人、职工代表1人、社会代表3人。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拟定及修订泰州市博物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审议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馆的财务预决算,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本馆年度工作报告;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泰州市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第十四条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十五条本馆馆长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馆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博物馆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六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按照原定程序进行选举,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节理事
第十八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泰州市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机关委派理事应由委派机关授权,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由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要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程序予以更换;
(六)泰州市博物馆员工理事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能完成本届任期;
(七)社会理事的产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以上,由理事会聘任。
1.文化、艺术、教育、法律、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
2.泰州市博物馆捐赠者代表;
3.泰州市博物馆志愿者代表;
4.为泰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二十一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泰州市博物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参加泰州市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泰州市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泰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擅自公开或使用泰州市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年龄超过70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泰州市博物馆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1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泰州市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副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半数以上理事通过。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泰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泰州市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泰州市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泰州市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泰州市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泰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泰州市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泰州市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人员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泰州市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文物征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馆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全面负责本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馆日常事务;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层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泰州市博物馆理事会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业务活动、公众服务基本情况;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本章程修改情况;
(六)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新闻媒体和泰州市博物馆网站。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一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馆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泰州市博物馆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