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博物馆科研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12-12信息来源:泰州市博物馆

为充分调动泰州市博物馆工作人员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科研管理,使泰州市博物馆科研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科研工作的常态化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科研组织管理

以泰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为指导,成立泰州市博物馆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科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的组成由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考古研究部。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应围绕泰州市博物馆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科研工作的决策与指导;

(二)编制科学研究长远规划和科研工作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科研计划;

(四)检查科研计划执行情况;

(五)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并组织推广应用;

(六)负责科研资料、仪器、设备、经费的管理;

(七)组织科研培训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其他科研工作相关的职责。

二、科研计划管理

(一)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根据泰州市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泰州市博物馆科学研究长远规划。    

(二)各部门根据泰州市博物馆科学研究长远规划编制部门年度科研计划,考古研究部汇总各部门年度科研计划,形成泰州市博物馆年度科研计划。

(三)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科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需要修改和调整的,应报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方可执行修改和调整。

(五)科研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泰州市博物馆绩效考核体系。

三、科研项目管理

(一)考古研究部负责科技情报的搜集工作,推送国家、省、市各级科研课题的申报通知,组织相关课题的申报。

(二)科研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学术委员会对拟申报科研课题的立论依据、学术水平、可行性、技术路线、人员梯队等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三)考古研究部负责搜集发布中国博物馆协会、江苏省博物馆学会等相关学术团体与相关机构、单位的论文征稿信息,调度论文撰写与组织投稿。

(四)工作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撰写相关学术研究论文。

(五)专业技术人员应参照《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制定科研任务,开展学术研究。科研任务量由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定。

四、科研成果管理

科研成果是指在理论或实践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新认识等。

(一)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考古发掘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与展览图录、科普读物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等;经过验收或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等;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等;已获得的国家、省、市授予的各类奖项。

(二)科研成果实行登记制度。凡以泰州市博物馆为署名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及泰州市博物馆职工署名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应到考古研究部登记。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在涉及工作考核、科研激励等事项时,不予承认。

(三)考古研究部每年统计全馆科研成果,在科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登记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

(四)科研成果的奖励依照《泰州市博物馆科研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五、科研档案管理

(一)科研档案实行课题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课题结项后三个月内,课题组长应组织本课题组完成应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的整理与组卷工作,课题档案卷册交考古研究部存档。

(二)考古研究部按照《科技项目档案归档范围》要求,组织归档,确保每一项科研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三)科研档案一般归档一份(论文、报告等应保存原件),重要和经常使用的应增加副本。

(四)考古研究部制定科研档案借阅查询制度。为维护课题组的权益,借阅档案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和密级,履行不同的借阅查询手续。

六、学术交流管理

学术交流是推动科学研究,造就科学人才的重要条件。为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动态,积极开展新业务、新理论交流与学习,制定以下学术交流制度。

(一)学术交流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包括学术会议、合作研究和学术互访等活动,推动与馆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

(二)学术交流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年12月底以前,各部门应将下年度拟举办(参与)的主要学术交流计划报考古研究部。考古研究部汇总学术交流计划,报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工作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向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活动邀请函等材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参会,参会信息应及时向考古研究部报备。

(四)经批准参加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产生的会务费、差旅费等费用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主要是指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调研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设计费、试验费、旅差费、人工费、项目论证、鉴定费等。

泰州市博物馆科研经费管理将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以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泰州市博物馆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2212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