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08-12信息来源:泰州市博物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本馆藏品种类和数量,完善藏品体系,规范泰州市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及港澳台各界组织、人士向本馆捐赠实物以及捐赠实物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行为受法律保护,遵循捐赠者自愿原则。捐赠方式分无偿捐赠与有偿捐赠。提倡无偿捐赠。
第四条 捐赠物品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来源合法、符合本馆入藏要求的物品。
第二章 捐赠程序
第五条 捐赠人向我馆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泰州市博物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对由保管征集部对拟捐赠物品进行藏品来源渠道合法性和收藏价值的审定,经评鉴合格且符合本馆藏品入藏要求的,方可受赠。
第六条 捐赠者须与本馆就捐赠物品的数量、现状、来源、用途、奖励等内容进行确认,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文物交予本馆。
第七条 保管征集部接收捐赠物品后,向捐赠者颁发相应的《捐赠证书》,予以表彰。有偿捐赠的实物,由保管征集部根据捐赠物品的价值等具体情况讨论,参考专家估价和文物市场价格决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并报馆长通过后实施。其补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捐赠物品本身价值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受赠物品在鉴定后登入藏品总账。文物应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填写征集清单,由保管征集部保管。
第九条 重要文物捐赠须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被专家鉴定属国家珍贵文物的捐赠者,经馆长批准,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捐赠文物管理
第十条 捐赠的文物类藏品入馆后,保管征集部须按照馆藏文物的管理要求,及时办理好捐赠文物的入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文物类藏品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捐赠文物的接收、入库、登账、编目和建档,依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对于捐赠文物,本馆将严格按照馆藏文物的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加以利用。不得将受赠文物移交、交换、调拨出本馆。
第十三条 保管征集部应与捐赠人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在我馆举办相关活动和展览时,可邀请捐赠人参加活动或参观展览。
第四章 捐赠者权利
第十四条 捐赠者有权决定其捐赠文物的方式、实物、数量、用途和受赠对象。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文物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捐赠者有权提出对所捐赠文物在展出时予以必要的说明。捐赠者对其捐赠文物的保护和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本馆应在一定期限内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有偿捐赠者所得的补偿费,其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博物馆捐赠工作,由泰州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