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08-12信息来源:泰州市博物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推进学术研究,规范藏品征集工作,确保我馆文物征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特制定《泰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在馆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保管征集部负责具体实施。藏品征集工作由保管征集部配合我馆中心工作和藏品缺项开展。征集工作必须遵循必要、精品、节约的原则,鉴定工作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征集机构

 成立藏品征集小组负责藏品征集的具体工作,包括征集方案的制定、经费的运作、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等。分管馆长任组长保管征集部主任任副组长组员保管征集部部门成员组成。

第三章  征集范围与标准

  保管征集部配合我馆中心工作和藏品缺项开展文物征集工作。征集工作必须遵循必要、精品、节约的原则,按照地域性、系统性、完整性、成套性的要求,以征集地方性历史文物为重点,围绕本馆性质、特点,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并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1. 反映泰州地区,兼及国内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以泰州地区为重点,兼及国内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3.反映泰州地区,兼及国内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4.以泰州地区为重点,兼及国内历史上各时代的工艺美术品。

5.以泰州地区为重点,兼及国内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实物。

6.反映历代泰州地区,及国内有关的知名人士的代表性实物。

第四章  征集途径、方法

  结合课题研究、专题展览等开展专题征集。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包括:考古发掘、田野采集、民间社会调查征集、收购、接受捐赠和移交、交换、调拨等。

考古发掘  依照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

接受捐赠  按照《泰州市博物馆藏品捐赠管理办法》进行。

移交  指由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移交的文物,办理移交时文物须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依法交换  与国有博物馆之间在自愿互利原则下通过协商办法,以本馆藏品中的复品或与本馆性质不相符的文物,换取本馆所需要的藏品,互通有无,以余补缺,从而调剂藏品结构种类。交换文物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

调拨  上级主管部门按本馆性质和需要有计划拨给的文物;或馆际之间对方援助本馆拨给所需藏品。

收购   指本馆以一定经济代价向私人或文物商店购买符合入藏标准的传世文物与标本。收购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合法和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标准确定价格,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拍卖  指按照《拍卖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文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可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并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竞拍前需由藏品征集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所要征集文物进行实物鉴定和评估,并确定出价标准和底线。具体竞拍工作由藏品征集小组组织完成。

第五章  征集程序

  保管征集部根据馆藏文物结构、展览和学术研究的需要,制订征集方案,包括征集渠道、初步筛选、预算经费等,罗列需要征集的文物目录填写《泰州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登记表》,注明文物详细情况,统一汇总成册。由馆领导或专家组审批征集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专家评估。对拟征集的文物先由文物专家组进行筛选、鉴定。文物鉴定专家负责对文物的真伪、价值的鉴定。每次鉴定活动,参加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鉴定完成后,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小组填写鉴定意见,交保管征集部汇总。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由泰州市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建立、完善征集文物档案。包括照片、征集时间、方式、文物出土地等有关文物的详细信息。统一移交、入库,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泰州市博物馆造册收藏或暂存。

第十条   文物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的程序,办理完备的征集手续。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针对征集文物的来源、流传经过等有关情况,认真做好科学记录。

第十   每年年底前,藏品征集小组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总结,并将文物征集资料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六章  征集文物管理

第十   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须及时入馆入库。

第十   征集人员须将征集文物、文物征集收据、原始记录等有关材料交保管征集部,保管征集部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征集文物入库手续。

第十   新征集入库的文物,经鉴定后应按藏品登账和文物编目工作的要求登入《藏品总登记账》,建立藏品档案和编目卡做到“鉴定明确,账目清楚,编目详明,保管妥善,制度健全,查用方便”

十五   对于调查和征集文物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予以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对于征集到的文物及其原所有者的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所有资料档案均应由保管征集部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章  征集资金管理

十六   文物征集资金由泰州市财政统一安排,本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文物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1.奖励费 指有偿捐赠所给予的奖励。

2.收购费 指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文物的费用。

3.借展费 指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借展文物所产生的费用。

4.保管费 指文物征集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保管运输费用。

5.复制费 指复制和仿制所需文物所产生的费用。

6.保险费 指征集珍贵文物时和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保险费。

7.鉴定评估费 指征集文物时所聘请的专家鉴定和评估的费用。

8.接待费 指接待无偿捐赠者及其家属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9.会议费 指对于重大捐赠所举行的仪式所产生的费用。

以上文物征集经费的使用由泰州市文广局和相关单位全程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十七  本办法适用于本馆文物征集工作泰州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十八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