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发布日期:08-31信息来源:法制网

    国家文物局8月30日发布《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其中规定文物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月初故宫关于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处理中,对造成本次文物损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了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这一事件引起社会上对谁有权处罚、谁监督等问题广泛关注,《规定》此时出台,可谓及时。

  《规定》规定,文物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管辖。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两个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规定》指出,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